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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62-4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反诉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62-4号反诉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长全,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被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王某某提出反诉。2016年10月19日,反诉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四川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