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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6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淑山、王庆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董淑山,王庆花,董自向,史靖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6186-2号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立彬,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马家庄子村。被申请人:董淑山,农民。被申请人:王庆花,农民。被申请人:董自向,农民。被申请人:史靖玲,职工。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淑山、王庆花、董自向、史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楼房、工资、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靖玲与案外人陈书伟共有的位于莒南县城G9路德馨居小区4号楼2单元301号的楼房一处【合同号:YSXXXXX2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