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与柯照观、徐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柯照观,徐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769号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89弄62号。代表人:周美华。被告:柯照观,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徐平,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柯照观、徐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