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与柯照观、徐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柯照观,徐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3769号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89弄62号。代表人:周美华。被告:柯照观,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徐平,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柯照观、徐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华顺房产中介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