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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区苏虹东路427号。法定代表人FEDERICOMICHAVILAHERAS,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敏,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陶丽西(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53955元,未执行金额253955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胡宇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启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