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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张术梅、单克河、张新春、赵会连、黄小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张术梅,单克河,张新春,赵会连,黄小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财保60号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职务,主任。住所地:涞水县扶贫办。被申请人张术梅,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申请人单克河,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申请人张新春,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涞水县。被申请人赵会连,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涞水县。被申请人黄小胜,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涞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涞水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申请人张术梅、单克河、张新春、赵会连、黄小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单克河在银行账号内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克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水县永阳营业所处账号621xxxxxxxxxxxx1470内的存款2788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天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