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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恢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平氏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广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平氏信用合作社,王广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恢第13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平氏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被执行人王广群,男,1951年05月0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6)桐民经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广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3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平氏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广群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