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李小林、李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李小林,李海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492号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聂金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雅雯,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小林,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李海霞,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被告李小林、李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