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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王宝霖、岐山县凤鸣好声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杨宝林、陈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1094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与被告王宝霖、岐山县凤鸣好声音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杨宝林、陈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宝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补正为“被告王宝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家坡支行借款本金140000元”。审 判 长  梁 岐审 判 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