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亮与周帮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周帮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062号原告:李亮。被告:周帮亚。原告李亮与被告周帮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帮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亮诉称,被告周帮亚因短期资金周转,于2014年7月15日向债权人邢小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由原告提供担保。现因被告周帮亚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代被告周帮亚向债权人邢小斌偿还借款60000元。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亮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协议书、收条。拟证明原告代被告还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周帮亚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李亮提供的证据一、二经审核认为,该两份证据均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周帮亚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4年7月15日向债权人邢小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李亮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周帮亚下落不明,债权人邢小斌遂要求原告李亮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5月5日原告李亮与债权人邢小斌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李亮在2015年7月15日之前向债权人邢小斌偿还60000元便取消原告李亮的担保责任。2015年7月13日,原告李亮代被告周帮亚向债权人邢小斌还款60000元,由债权人邢小斌出具收条。为此,原告李亮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还款人民币6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原告李亮对债权人邢小斌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周帮亚进行追偿。因此对原告李亮要求被告周帮亚偿还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帮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亮清偿人民币60000元。逾期未履行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帮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状递交之日起7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宛良征审 判 员 冯松山人民陪审员 李平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