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高惠芳与王兆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惠芳,王兆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684号原告:高惠芳,女,1936年7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伟,重庆中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兆乾,男,198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阳路165号。负责人:邓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高惠芳诉被告王兆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惠芳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惠芳负担。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潘万才人民陪审员 过瑾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万 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