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33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8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均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平江县城关镇开发区阳光花园小区牡丹阁二楼201房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刘某、陈某乙、湛某、张某乙、吴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容留湛某、张某甲、吴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容留湛某、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容留张某甲、刘某、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吸毒工具及现场照片、现场尿样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刘某、陈某乙、湛某、张某乙、吴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为多名吸毒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