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继东与刘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东,刘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459号原告:马继东,男,汉族,1972年生。被告:刘华杰,男,汉族,1983年生。原告马继东诉被告刘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马继东负担。审判员 周焕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济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