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树霞与张昊、王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霞,居民。被执行人张昊,居民。被执行人王玲,居民。被执行人季军学,居民。原告杨树霞诉被告张昊、王玲、季军学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16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昊、王玲应归还原告杨树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季军学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逾期后,三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王玲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作终结处理。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王玲的收入已予以冻结,但在短期内无法了结,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待扣取履行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