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向文明与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文明,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向文明,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苍溪县文昌镇场。法定代表人:曾义强,系该服务所主任。再审申请人向文明因与被申请人苍溪县文昌法律服务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字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文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6)川08民终65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向文明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并返还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8000无及利息。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属劳动争议的范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向文明2013年11月18日申请仲裁,自称2009年10月苏醒后一年内没有申请仲裁,且不具有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情形,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原判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故向文明提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向文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向文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沈元祥审 判 员 冉晓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