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郝保保与郝文、杨晓英、刘德军、杨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保保,郝文,杨晓英,刘德军,杨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郝保保,男,彝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郝文,男,彝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晓英,女,彝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刘德军,男,彝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正华,男,彝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郝保保与郝文、杨晓英、刘德军、杨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晓英名下现有车牌号码:川WXXX**的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属客运性质,现挂靠在凉山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营运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杨晓英所有挂靠在攀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川WXXX**的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扣押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4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