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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成顺与周金旭、郭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顺,周金旭,郭小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2163号原告王成顺,男,满族,1986年11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周金旭,男,满族,1981年8月2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小影,女,满族,1980年4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顺诉被告周金旭、郭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王成顺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瑜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