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成顺与周金旭、郭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顺,周金旭,郭小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2163号原告王成顺,男,满族,1986年11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周金旭,男,满族,1981年8月20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郭小影,女,满族,1980年4月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顺诉被告周金旭、郭小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王成顺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瑜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