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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23号申请执行然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苑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康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