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虎与吴迎军、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迎军,董虎,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迎军,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路天华里12-1-102。法定代表人:王泱民,经理。上诉人吴迎军因与被上诉人董虎、原审被告天津市天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迎军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即使有合同关系,亦应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该案应移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称,其系南开大学新校区楼梯扶手工程实际施工人,该涉诉工程系自上诉人处取得,且该涉诉工程在原审被告分包范围内。鉴于此,双方之间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中涉诉工程位于天津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东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庞 艺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