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841号原告李某甲,女,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赵某甲,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