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珍凤与袁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凤,袁正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706号原告:陈珍凤,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袁正松,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珍凤诉被告袁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珍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珍凤撤回对被告袁正松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珍凤撤回对被告袁正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珍凤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