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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珍凤与袁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珍凤,袁正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706号原告:陈珍凤,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袁正松,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珍凤诉被告袁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珍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珍凤撤回对被告袁正松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珍凤撤回对被告袁正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珍凤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