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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存明等诉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玲,王存明,王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744号原告王存玲,女,1954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存明,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广武,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敏诉被告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敏于2015年6月10日死亡,故本院原审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追加吴敏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存玲、王存明、王存庆、严侃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王存玲、王存明、王存庆、严侃与被告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67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涛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1097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经本院询问,原告王存庆已知晓本次诉讼的情况,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且放弃对涉案房屋的权利,本院不再将其列为诉讼参加人。原告严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其撤诉处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存玲、王存明与被告王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5月28日依法出具(2016)京01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2016)京02民终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原审中,吴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出具(2015)西民初字第67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王涛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京02民终65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故被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王涛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王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涛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楠人民陪审员  何薇人民陪审员  孙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