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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屠苗富与邬善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3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苗富与被执行人邬善康民间借贷纠纷中查明,被执行人邬善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邬善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