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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唐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唐卫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3824号原告: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街道山港桥村。法定代表人:蔡进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卫东,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云霞(被告之妻),女,1974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宪明,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唐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87元,由原告南通华力毛纺织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展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