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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戴美林与被告湖南达沃斯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美林,湖南达沃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452号原告:戴美林,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达沃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806。法定代表人:何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美林与被告湖南达沃斯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戴美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美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戴美林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自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