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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辉,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莹,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庭外与被上诉人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