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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明星放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296号原公诉机关平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明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县,住河北省平泉县。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患有重大疾病被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泉县看守所。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明星犯放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冀0823刑初1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明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秦明星进入本村宋某甲家,将其家东侧小屋内的纸点燃,后发现边上有煤气罐,怕其爆炸将火扑灭。随后跳至隔壁宋某甲家,盗窃两张银行卡、两瓶红酒,又用打火机将宋某甲家西屋内行李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甲家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鉴定,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6116.00元。2、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急救车上盗窃7型扳手一个,经鉴定,被盗扳手价值人民币36.00元。3、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六楼护士站前台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4、2016年3月2日早晨,被告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719病房盗窃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秦明星在宋某甲家放火、盗窃,在宋某甲家放火的证据:1、物证:银行卡2张,系被告人秦明星在被害人宋某甲家盗窃的物品。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4月10日15时许,平泉县公安局接王某甲报警称,中午1时许发现平泉县党坝镇秦家店村村民宋某甲家房子着火。(2)宋某甲家烧毁物品清单,由平泉县公安局在被害人宋某某(宋某甲儿子)处提取,列明宋某甲家被烧毁的房屋及物品。(3)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4月11日,公安机关在秦明星身上扣押粉色直板手机1部,建行银行卡、农行银行卡、陕西信合银行卡各1张。(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明星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秦明星因盗窃罪被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3、证人证言(1)王某甲、刘某某、刘某甲(三人均为秦家店村村民)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中午,发现宋某甲家的房子着火了,火是从他家西屋着起来的。(2)王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12时许,王某乙在地里干活时看到秦明星提个纸袋子走过,告诉王某乙说自己拿两瓶红酒给女朋友过生日去。随后王某乙回家时发现宋某甲家着火了。4、被害人陈述(1)宋某某陈述,证实宋某某系宋某甲儿子,两人均在外地,家中无人居住。2016年4月10日13时许,宋某某接到邻居电话称其家房子着火了。宋某某立刻从滦平县赶回家中,发现房屋和屋内物品全部烧毁。公安机关出示的信合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是自己家的,里面没有钱,建设银行卡说不好是不是自己家的。自己姐姐有个粉色手机给别人用了,但那个人不在家。(2)宋某乙陈述,证实宋某乙系宋某甲女儿,宋某甲去亲戚家了。2016年4月10日中午,宋某乙接到其嫂子电话,说邻居宋某甲家的房子着火了。宋某乙回到宋某甲家后发现家中到处都有被翻动迹象,丢失了一条金项链及人民币17,000.00元。5、被告人秦明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秦明星与宋某甲的儿子宋某丙有矛盾。2016年4月10日11时许,秦明星进入宋某丙的大爷宋某甲家想偷点东西,但未找到有价值的东西,就用宋某甲家一个黄色外壳的云烟的打火机将西墙边桌子里的纸点着了,点着以后看到旁边有煤气罐,怕煤气罐爆炸炸到自己,就用水把火浇灭了。之后秦明星从宋某甲家翻墙到隔壁宋某甲家,撬门进屋找到一部手机,三张银行卡、两瓶红酒,然后秦明星用宋某甲家的打火机将西屋炕上的行李点燃,逃离现场。秦明星逃至平泉后与一郝姓男子将两瓶红酒喝掉了。公安机关在秦明星身上搜查并扣押的粉色手机和3张银行卡就是秦明星在宋某甲家偷的。6、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宋某甲家被烧毁房屋和物品价值人民币76,116.00元。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宋某甲家被烧毁的情况及宋某甲家被烧坏和翻动的情况。(2)辨认笔录,被告人秦明星对宋某甲、宋某甲家的犯罪现场以及在宋某甲家放火用的打火机进行指认。二、2016年3月2日凌晨,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急救车上盗窃7型扳手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4日,平泉县医院保安王某某报警称:2016年3月2日,秦明星先后从平泉县医院救护车上盗窃扳手、从住院部护士站抽屉内盗窃40余元现金、从住院部719房间盗窃手机1部。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系平泉县医院保安。2016年3月1日晚上12时许,王某某发现救护车被盗,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得知,是被警察传唤的这个小伙子干的。3、被告人秦明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1日晚12时许,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楼后面的车库前,看到救护车的钥匙没有拔,便想在车上偷点钱。在车上翻动后发现没有钱,就将车上的驾驶本和一个扳子偷走。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照片,证实秦明星盗窃的7型套筒扳手价值人民币36.00元。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秦明星的供述,在平泉县医院传染科路边将涉案物品7型车用扳手提取。三、2016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六楼护士站前台盗窃现金40元的证据。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日,平泉县医院护士站的贾某某发现丢了40块钱。王某某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发现,2016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这个小伙子来回进出护士站4次,第4次进去的时候这个小伙子挨个翻抽屉,翻了一会就走了。2、被告人秦明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日凌晨,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6楼睡觉的秦明星发现护士站的护士都睡觉了,就从护士站前台的抽屉里偷了40元钱,之后拿着这40元钱到烧烤店买吃的了。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秦明星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扣押钥匙1串、车钥匙2把、玫红色OPPO手机1部。4、视听资料,平泉县医院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六楼护士站前台实施盗窃的全过程。四、2016年3月2日上午,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719病房内盗窃的证据: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2日早上8时许,高某某接到正在平泉县医院住院的丈夫赵春林的电话,其直板触屏粉色OPPO手机被偷。2、被告人秦明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3月2日7时许,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7楼一病房内趁病人睡觉时,将其红色的OPPO手机1部偷走。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照片,证实秦明星盗窃的U701型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0元。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6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秦明星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扣押玫红色OPPO手机1部。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查明的事实成立。原判认为,被告人秦明星故意纵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秦明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明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明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私财产权利,判决:被告人秦明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秦明星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0日中午,上诉人秦明星进入本村宋某甲家,将其家东侧小屋内的纸点燃,后发现边上有煤气罐,怕其爆炸将火扑灭。随后跳至隔壁宋某甲家,盗窃两张银行卡、两瓶红酒,又用打火机将宋某甲家西屋内行李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甲家房屋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鉴定,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76116.00元。2、2016年3月2日凌晨,上诉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急救车上盗窃7型扳手一个,经鉴定,被盗扳手价值人民币36.00元。3、2016年3月2日凌晨,上诉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六楼护士站前台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4、2016年3月2日早晨,上诉人秦明星在平泉县医院住院部719病房盗窃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5.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情节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明星故意纵火烧毁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秦明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秦明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秦明星上诉理由,经查,秦明星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其量刑时已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 X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李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