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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水李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72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本案于20152016年7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9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到中山市南头镇XX将军村一出租屋看望其寄养在该处的宠物狗,见被害人雷某某2独身一人在该出租屋内后产生奸淫雷的念头,遂不顾雷某某2的反抗强行将雷压在床上欲行奸淫,后未能得逞而逃离现场。同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将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公安局隆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证人李某、欧某某2、朱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辩称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强行脱掉被害人雷某某2内裤并将雷压在床上,试图将其阴茎插入雷某某2阴道进行奸淫,后因生理原因致其阴茎无法插入而未能得逞,属欲而不能,应构成强奸犯罪未遂,故该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水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艺明人民陪审员  叶根华人民陪审员  吴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怡李师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