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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浩与湖南富丽华大酒店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浩,湖南富丽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657号申请人周浩被执行人湖南富丽华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刘建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6)第116号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富丽华大酒店存款人民币36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