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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魏桂香与赵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香,赵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232号原告:魏桂香。委托代理人:牟树强。被告:赵志强。原告魏桂香诉被告赵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魏桂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