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甘玉梅与被告王国仲、李茂泉、自贡市恒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梅,王国仲,李茂泉,自贡市恒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208号原告:甘玉梅,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赖华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仲,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李茂泉,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恒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赖其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甘玉梅与被告王国仲、李茂泉、自贡市恒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甘玉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00元,由原告甘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