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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壮志推动抢劫、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壮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65号罪犯李壮志,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新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壮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壮志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5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11月19日入狱服刑。2011年4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9年4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壮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壮志自2006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三次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原阳县境内的107国道上摆放石块迫使司机停车,持刀、木棍抢走司机财物,总价值99157元。2006年6月份,伙同他人预谋后,采用伪造驾驶证及车辆手续、冒充车主接听货运部核实电话的手段,诈骗昆明市金吉丰、万利两家物流有限公司的塑钢、百货等物,总价值239097元。该系主犯、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罪犯李壮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壮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壮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壮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