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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地福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地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奥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地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58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学军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代理审判员  谯 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