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11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德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230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何德华,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德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张 飞审判员 肖燕玲审判员 孙文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