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建平与朱晓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平,朱晓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834号之一原告:韩建平,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凤,海安县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翔,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韩建平与被告朱晓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韩建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85元,由原告韩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