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行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巢伟成与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巢伟成,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巢伟成,男,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白少康,上海市公安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委托代理人李逸群。再审申请人巢伟成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巢伟成申请再审称,市公安局对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负有保存和公开的职责,市公安局所作答复以及公安部的复议决定均属违法,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市公安局于2015年1月9日收到巢伟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名称为:“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的通知”上的印章准刻证的信息。该“通知”的编号:普府办[1998]113号。同年1月13日,市公安局书面告知巢伟成进行补正,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同年1月17日,巢伟成提交补正申请书,补正内容与之前申请内容相同。同年1月29日,市公安局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巢伟成:其要求获取的“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陀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的通知上的印章准刻证的信息。该通知的编号:普府办[1998]113号”,是公安机关交予刻制公章申请人作为准予刻章的凭证,公安机关未予保存,因此本机关不存在该政府信息。巢伟成收到邮寄送达的答复后不服,向公安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于同年3月31日受理巢伟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市公安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同年4月14日,市公安局向公安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同年6月1日,公安部作出公复决字[2015]5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案中,市公安局对巢伟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了查询,查明巢伟成申请的相关交予刻制公章申请人作为准予刻章的凭证公安机关并未保存,该存根也超过了规定的保存期限而无法向巢伟成提供,市公安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巢伟成作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公安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对相关存根保存期限为三年亦作了说明。公安部经行政复议维持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法也不相悖。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巢伟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巢伟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巢伟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肖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