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鑫诚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264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原告无法证实电梯运行故障是电梯自身质量问题还是安装技术问题,为便于该问题的有效切实解决。本案应当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圴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 格日力审判员 古丽仙.西衣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