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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拜立峰、裴小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拜立峰,裴小媛,陈永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39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市民。被告拜立峰,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裴小媛,女,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永吉,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拜立峰、裴小媛、陈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