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平与王玉芳、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姜永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白襄福与襄阳虹景实业有限公司、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王玉芳在襄阳金锤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的792万股(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玉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辉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