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肖冬爱、赵振南、赵振杨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冬爱,赵振南,赵振杨,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肖冬爱,女。申请执行人赵振南,男。申请执行人赵振杨,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杨义虎,系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肖冬爱、赵振南、赵振杨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冬爱、赵振南、赵振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肖冬爱、赵振南、赵振杨支付案件款435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执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