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恢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姚长留与许少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长留,许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恢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姚长留,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591。被执行人:许少青,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潮安法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少青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少青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少青在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亨利营业部的银行账户50×××80的存款人民币314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