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西民商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新安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