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豪派歌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潮州市枫溪区豪派歌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理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生、施小鑫,广东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枫溪区豪派歌城。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汕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吴旦宁。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下称菜之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潮州市枫溪区豪派歌城(下称豪派歌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菜之鸟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订立的一系列协议,菜之鸟公司自2014年6月5日起,成为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71首歌曲(歌曲名称详见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2014年5月1日签发给菜之鸟公司的《授权书》)的视听作品(包括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取得著作权后,菜之鸟公司派员对相关视听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的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发现大量的KTV点唱经营单位全部或部分非法复制了上述171首歌曲。豪派歌城成立于2014年11月12日,经营卡拉OK点唱服务,拥有几十个包厢。2015年9月7日下午,菜之鸟公司发现并保全了豪派歌城在未征得菜之鸟公司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唱系统非法复制了菜之鸟公司拥有著作权的129首歌曲供消费者在卡拉OK包厢内有偿点唱的证据。豪派歌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造成菜之鸟公司经济损失,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豪派歌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删除其KTV点唱系统复制的侵权歌曲,并赔偿菜之鸟公司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鉴于菜之鸟公司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以及豪派歌城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等事实,现根据豪派歌城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限、经营场所所处位置及消费水平、音乐作品的流行程度等因素,菜之鸟公司按每首侵权歌曲赔偿经济损失600元的赔偿标准,请求判令:(一)豪派歌城停止侵害,在受诉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删除其在KTV点唱系统中复制并提供点唱服务的下列129首歌曲:1.《亲爱的你会想我吗》;2.《伤心雨》;3.《偏偏相逢在雨中》;4.《再一次入梦》;5.《冰糖葫芦》;6.《大哥你好吗》;7.《女孩的心思你别猜》;8.《小芳》;9.《心中的太阳》;10.《样样好》;11.《行酒令》;12.《霸王别姬》;13.《中国大舞台》;14.《中国娃》;15.《今儿个高兴》;16.《今夜难眠》;17.《前门情思大碗茶》;18.《我们是黄河泰山》;19.《今天是你的生日》;20.《春天的故事》;21.《长城长》;22.《长城谣》;23.《祝你平安》;24.《纤夫的爱》;25.《说句心里话》;26.《走四方》;27.《一封家书》;28.《中华民谣》;29.《九月九的酒》;30.《天不下雨天不刮风天上有太阳》;31.《寂寞让我如此美丽》;32.《情哥去南方》;33.《摇太阳》;34.《月满西楼》;35.《梦里水乡》;36.《牵挂你的人是我》;37.《笑脸》;38.《二月里来》;39.《保卫黄河》;40.《保家乡》;41.《军队和老百姓》;42.《松花江上》;43.《梅娘曲》;44.《游击队歌》;45.《铁蹄下的歌女》;46.《五月的鲜花》;47.《嘉陵江上》;48.《大红枣儿甜又香》;49.《延安颂》;50.《思乡曲》;51.《热血》;52.《酸枣刺》;53.《黄河怨》;54.《黄河颂》;55.《信天游》;56.《军港之夜》;57.《好人一生平安》;58.《妈妈的吻》;59.《少年壮志不言愁》;60.《我爱你,塞北的雪》;61.《我祈祷》;62.《游子吟》;63.《牡丹之歌》;64.《风雨兼程》;65.《驼铃》;66.《吐鲁番的葡萄熟了》;67.《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68.《大海啊故乡》;69.《太阳岛上》;70.《思念》;71.《我爱你,中国》;72.《月亮走我也走》;73.《烛光里的妈妈》;74.《爱的奉献》;75.《童年的小摇车》;76.《黄土高坡》;77.《九九女儿红》;78.《九妹》;79.《人面桃花》;80.《傻妹妹》;81.《妹妹等等我》;82.《暖我一生的你》;83.《红红的蝴蝶结》;84.《绿叶对根的情意》;85.《缘份的事》;86.《问候你》;87.《赞酒歌》;88.《祝酒歌》;89.《大花轿》;90.《等的就是你》;91.《蓝蓝的夜蓝蓝的梦》;92.《感谢》;93.《老水牛》;94.《你那里下雪了吗》;95.《让你知道我的心》;96.《谁能告诉我》;97.《说好秋天就回来》;98.《为你》;99.《真的好想你》;100.《重温一次童年》;101.《得意洋洋》;102.《放弃我是你的错》;103.《灯火阑珊处有你》;104.《飞天》;105.《哪里有我的家》;106.《亲亲茉莉花》;107.《守月亮》;108.《弯弯的月亮》;109.《为我们的今天喝彩》;110.《阳光灿烂的日子》;111.《最后的时刻》;112.《大妹子》;113.《大头皮鞋》;114.《风中的眼睛》;115.《菊花吟》;116.《公元1997》;117.《随风舞动》;118.《桃花岛》;119.《香港别来无恙》;120.《夜不能寐》;121.《一九九七永恒的爱》;122.《纸飞机》;123.《快乐老家》;124.《辣妹子》;125.《老乡》;126.《瀑布雨》;127.《青藏高原》;128.《我的眼里只有你》;129.《小桃红》。(二)豪派歌城赔偿菜之鸟公司经济损失58050元。(三)豪派歌城赔偿菜之鸟公司合理费用5576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规定,菜之鸟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是属于经营性公司。该公司通过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的,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菜之鸟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菜之鸟公司的起诉。菜之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主要事实与理由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收录有涉案歌曲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均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其著作权最初归属贵州四达音像公司所有。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详见贵州四达音像公司1997年6月16日出具的《版权证明书》)。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亦证明该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的版权属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菜之鸟公司根据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于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以及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分别于2014年6月5日、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变更协议》,以受让的方式取得收录了涉案歌曲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系列专辑和《春天的故事》VCD、LD、DVD的著作权。上述著作权转让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足以导致相关著作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菜之鸟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二)菜之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著作权人的身份,并非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菜之鸟公司以涉案歌曲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维护涉案歌曲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故原审裁定驳回菜之鸟公司的起诉,是非法剥夺诉权的民事裁定,依法应予纠正。经查,2014年5月1日,菜之鸟公司作为被授权方与授权方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签订一份编号为CZN20141201B《授权书》,约定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拥有该《授权书》所列共计171首歌曲的视听作品(包括涉案129首歌曲)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授予菜之鸟公司进行运营和维权;授权期限: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6月5日,菜之鸟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签订一份编号为CZN20140××××《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2014年5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CZN20141××××《合作协议》、编号为CZN20141××××《授权书》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合作,特作如下补充内容:1.乙方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甲方,转让后甲方作为乙方转让权利的合法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包括同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与使用都进行版权交易,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向本协议签署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上述维权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乙方不再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甲方的权利。2.乙方特别声明从未加入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权利皆为乙方自己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无需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管,如甲乙任何一方发现任何组织、公司、个人、社会团体未经许可侵犯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合法权利,甲方可对任何侵权方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侵权责任并追索侵权损失,乙方对此均予以认可。……2014年6月10日,菜之鸟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签订一份编号为CZN20140××××《补充变更协议书》,约定双方在上述《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补充更正如下内容:(一)将编号为CZN20140××××《补充协议》第1条中“乙方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甲方”变更为“乙方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编号:CZN20141××××)中授权权利第(1)、(2)条中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甲方。”2.补充一条:甲方已经履行完成应当履行的义务,双方已完成全部交接手续。自2014年6月5日起,甲方为《授权书》(编号:CZN20141××××)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3.本补充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认为,菜之鸟公司依据上述《授权书》、《补充协议》和《补充变更协议》等证据,以其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涉案歌曲的著作权,而豪派歌城在未征得菜之鸟公司许可、未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KTV点唱系统上非法复制著作权归菜之鸟公司所有的涉案129首歌曲供消费者在卡拉OK包厢内有偿点唱,该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豪派歌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菜之鸟公司根据涉案《补充协议》、《补充变更协议》的约定,主张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已将涉案歌曲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全部转让给菜之鸟公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菜之鸟公司以其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以菜之鸟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菜之鸟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菜之鸟公司主张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潮中法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