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令梅与被执行人苏俊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令梅,李军,王海玲,赵士彦,贾玉玲,宋利文,马金玲,苏俊君,王艳华,李金库,赵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吴令梅,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军,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海玲,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士彦,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贾玉玲,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宋利文,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马金玲,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苏俊君,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艳华,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金库,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玉岭,女,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令梅与被执行人李军、王海玲、赵士彦、贾玉玲、宋利文、马金玲、苏俊君、王艳华、李金库、赵玉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4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谢兴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清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