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恢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樊延坤,周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樊延坤。被执行人周永生。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樊延坤、周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