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宇林与被告陈其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宇林,陈其新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173号原告方宇林,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丹燕,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新,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国,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抒豪,江苏志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宇林与被告陈其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宇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宇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宇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宇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