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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喜春、王彦伍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侯喜春,王彦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殿学,住乾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喜春,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伍。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喜春、王彦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