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舒德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舒德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684号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融创金茂时代3栋21、22、23号。法定代表人:蒋文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月,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舒德勇,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龙,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沂,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德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大业兴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东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