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青兰与张全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兰,张全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891号原告刘青兰。被告张全花。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青兰诉被告张全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乃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