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郇玲玉与郇秋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玲玉,郇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郇玲玉。被执行人郇秋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郇玲玉与被执行人郇秋菊民事纠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郇秋菊应付给郇玲玉2702.05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