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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郇玲玉与郇秋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玲玉,郇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424号申请执行人郇玲玉。被执行人郇秋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郇玲玉与被执行人郇秋菊民事纠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郇秋菊应付给郇玲玉2702.05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