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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俞宏申请执行攀枝花堡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俞宏,攀枝花堡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俞宏,女,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堡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法定代表人陶朝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清僖 来自